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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牛羊养殖退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23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牛羊养殖退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20

(此件主动公开)

 

 

 

 

牛羊养殖退养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牛羊养殖退养工作。根据《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的通告》(集府〔2018xx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退养对象

(一)集美区的全部牛羊规模化养殖场(户);

(二)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牛羊养殖禁养区的通告》规定的禁养区内养殖的牛羊。

二、管理原则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强化镇街、农场责任落实,将本次牛羊退养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农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退养机构

7月底前,区政府根据工作部署,成立集美区牛羊养殖退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退养办”),挂靠区农林水利局。镇街、第二农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人员负责退养工作。工作全部完成后,相关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退养时间

全区牛羊养殖退养从7月20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三)退养办法

    1.清点、测量。通告发布之前的牛羊养殖场(户)均为退养对象。镇街、场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养殖场(户)的养殖建筑物测量登记,并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对养殖场(户)的养殖数量进行清点,整个测量、清点、确认工作需在8月5日之前完成,所需费用纳入本次退养工作经费。同时对养殖场(户)退养前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牛羊养殖场(户)情况登记表》,测量单位、镇街、场领导、工作人员和养殖场(户)签名、盖章(或手印),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2.公示。将牛羊养殖场(户)清点、测量结果分别在镇街、场和村(居)上墙公示5天,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和做好举报投诉件的办理工作。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街、场组织工作人员、测量单位、养殖场(户)业主进行重新核对,并重新公示。 

3.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养殖场(户)业主与镇街、场签订《牛羊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4.自行清退和拆除。签订协议后,牛羊养殖场(户)自行清退所有牛羊,拆除全部砖结构和其他结构的畜舍、管理房、仓库等建筑物(含平均层高4.5米以下钢架结构建筑物)及设施。

5.检查验收。牛羊养殖场(户)在自行清退和拆除后,由镇街、场派人进行检查验收,建筑物应拆除到与地面平,养殖场(户)内无牛羊,对验收合格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牛羊养殖场(户)退养验收表》,一式三份,区退养办、镇街、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6.抽查确认。由区退养办牵头,区农林水利局、执法局、环保局、财政局派人组成现场确认小组,对各镇街、场已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随机抽取已验收场20%以上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小组应对现场养殖建筑物是否完全拆除和牛羊是否完全清退进行确认。

(四)退养补助标准

1.牛、羊退养拆除补助标准。

   (1)建筑物按照砖结构不高于35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2)生产配套设备按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

   (3)对有配备沼气池的养殖场,对沼气池按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补助。

   (4)散养牛羊养殖数量根据实际存栏量进行清点;圈养牛羊养殖数量根据实际存栏量进行清点,实际牛羊存栏量与畜舍面积比高于畜舍标准可养殖量(每5平方米养1头牛、每平方米养1只羊)的,按畜舍标准可养殖量进行认定。按牛每头100元、羊每头40元给予退养补助。

   (5)养殖畜舍属于租赁的,各镇街、第二农场应积极劝导房东拆除。若不愿意拆除的,则监督养殖户将牛羊清退并拆除地面附属物、构筑物和生产设施设备,按实际拆除面积标准进行补助;

   (6)在规定时间内,牛羊退养户按要求主动完成退养工作,签订《牛羊养殖退养补助奖励协议》,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退养补助费总额10%的奖励。

    2.不予补助情况。

   (1)未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完成牛羊退养的。

   (2)在区政府发布禁养通告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牛羊养殖场。

   (3)牛羊中转批发场所不予补助,由各镇街、场监督,限时在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自行清退。

   (4)已领取过生猪、家禽退养补助款的原猪舍、禽舍改为养殖牛羊的不予补助,由各镇街、第二农场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清退。

   (5)在已收储或正式征收地块上的牛羊养殖场(户)不予补助,按属地原则由相关镇街、场通知地块业主,在镇街、农场指导、配合、登记造册下,由业主负责清退。

    (五)补助奖励金申请与发放

由镇街、场经过清点、测量后,估算出经费,向区农林水利局书面申请预拨经费,由区农林水利局向区政府申请退养预拨经费。经验收合格的,各镇街、场给予一次性发放退养补助奖励金。镇街、场经区退养办向退养领导小组申请审批结算,经批准后,作为决算依据。

    (六)退养材料审核

    镇街、场应对全部退养材料严格把关,并按退养工作进度,及时向区退养办报送退养材料进行备案。退养结束各镇街、场应及时向区退养办报送工作总结。

四、做好养殖回潮防工作

重新对《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长效监管工作机制》《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举报奖励办法》和《集美区防止畜禽养殖回潮抽查监督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各镇街、场、各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止畜禽养殖回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控制在补助、奖励经费总额的6%以内进行拨付。各镇街、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向区政府按实申请退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耗材、交通、临时用工补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区政府相关政策执行。测量费用按实申请,标准不得超过2元/平方米。

本次退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场可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聘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负责本次退养工作,聘请费用可从工作经费中支出,不足的由各镇街、场自行支付。

(二)职责分工

1.区退养办承担区牛羊退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文件材料印制、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具体负责退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

2.镇街、场负责组织实施退养的全面工作,解决退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3.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退养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4.区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筑,并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执法。

5.集美环保分局负责与环保相关的执法工作。

6.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的养殖场查处工作。

    7.集美国土房产分局负责非法占地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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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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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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