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发改局

文字: | |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09 阅读人数: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高直接融资在经济建设投资中的规模和比重,帮助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适用对象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均在集美区的企业。

  三、主要扶持措施有哪些?

  (一)企业成功上市补助750万元-1250万元

  1.上市前补助350万元

  (1)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的,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正式挂牌上市补助400万元-900万元

  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集美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企业补助200-700万元;企业在首次公开募股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二)企业的母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境内外成功上市补助200万元-700万元。

  企业的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将其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用于企业在集美区增资扩产的,可获得200万元-700万元补助。 

  (三)市域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区补助400万元。

  按规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的企业或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上市企业,将上市企业注册地且税收迁至集美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并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给予企业高管人员。  

  (四)新三板挂牌补助130万元-150万元,市域外新三板企业迁入我区也可享受补助。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基础层给予一次性补助130万元,创新层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注册在厦门市域外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且税收迁至集美区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补助20万元-30万元。

  企业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在厦门以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四、申报程序是什么?

  (一)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由企业(基本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且企业有近三年内上市或挂牌的设想和初步方案)自愿申报,经区上市办审核后纳入。

  (二)上市奖励政策兑现程序。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纳税所属镇街初审后,送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9号惠企窗口,由集美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给予拨付。

  五、还有什么其他要求?

  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出集美区,若提前迁出的,应将奖励退还集美区上市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计利息。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