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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16 阅读人数:

 厦民〔2009〕17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的条件

  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我市户籍。⑵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⑶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二、生活和医疗救助的具体内容

  (一)生活救助

  1.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

  2.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

  3.对城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无固定收入是指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计算方法的收入。

  以上三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医疗救助

  将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

  三、生活和医疗救助的执行时间

  (一)生活救助的执行时间

  1.2009年6月30日前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其增发低保金(或困难救助金、生活补助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2.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增发低保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

  3.2009年7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困难救助金的,从领证后的次年起执行。

  (二)医疗救助的执行时间

  领取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医疗救助从领证后的次月起执行。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增发低保金

  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镇(街道)提供二代证复印件。经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并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并随同低保金一起发放。增发低保金后,补助水平不受封顶限制。

  (二)困难救助金

  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应由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村(居)委会向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二代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填写《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困难救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村(居)委会核查收入、初审和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残联审核认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对享受困难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需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核认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三)老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法定赡(扶)养人或村(居)委会向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填写《厦门市老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残联审核认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四)医疗救助

  对重度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由区残联负责审核汇总人员名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

  大学生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办法另行规定。

  五、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城乡低保、医疗救助资金分担办法执行。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按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

  各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的实际情况,与同级残联组织沟通协调,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大批准。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后的年度预算,对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到位。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重度残疾人是特别需要帮助和关爱的社会群体,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惠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的“爱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由于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保证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残联组织负责做好二代证的换发和管理工作,重度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和审核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劳动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等级认定工作。

  镇(街道)、村(居)委会是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基层组织,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受理、收入核查和初审评议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三)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运用已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第二代残疾人证数据库”、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等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

  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度残疾人的相关档案,并设立专柜专册保存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二代证复印件、发放名册等;镇(街道)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村(居)委会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评议小组会议记录、发放名册、公示名册等。

  区民政、残联应于每季度末认真核准实际享受人数,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和医疗救助人数统计表》(见附件3),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再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区民政、财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联合将次年拟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人数,填写《年度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计划表》(见附件4),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和市残联将共同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严格把关,不错不漏。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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