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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7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4-12-11 阅读人数:

  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按规定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第四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 (一)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乙类”药品目录和部分诊疗项目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三)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四)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属于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无需个人再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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