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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老医疗服务新福利惠及入住养老机构老人

时间:2014-12-11 阅读人数:

8月6日,厦门市组织召开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会议,会议重点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明确了我市养老机构在法定登记场所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或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及纳入医保服务审批流程、医疗费用结算等事项的办理手续。市民政局副局长李龙和市人社局医保处、市卫生局医政处、各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分管领导等出席会议。

会上市卫生局医政处周文处长、市人社局医保处黄新华处长分别解读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及简化规范办理手续,并现场解答了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名称、服务范围及符合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疗费的医保结算等问题。

李龙副局长指出,《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在我市养老事业发展史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解决入住养老机构老人“看病难”问题,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各种解决途径,此次在文件出台的基础上,又及时召开内设医疗机构办理事宜推进会,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不仅为养老机构现场办公、解答疑问,而且还在简化审批条件和手续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这在全国、全省都是少有的。据此,我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不仅可申办内设医疗服务,而且可按照规定使用医保卡结算入住老人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疗费等,希望各养老机构珍惜政府的扶持政策,抓紧办理内设医疗机构的有关手续,提升养老与医疗服务结合水平,早日让入住老人享受养老医疗服务新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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