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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8-05-03 阅读人数:

  2018年4月3日16时左右,在后溪镇英村社区天马山脚下一堆场,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进行装卸起降机部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伤者经抢救无效于4月6日23时左右死亡。死者邱华江,男,土家族,49岁,身份证号码:522226********2010,住址为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坪所村一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及集美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下称“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立乾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03日,注册地址是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七号经协大厦十五楼E单元,注册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是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刘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89424Y,经营范围:农业机械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仓储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专业化设计服务;建筑装饰业;未列明的其他建筑业。

  二、事故事实经过及证据情况

  (一)事故事实经过

  2018年4月2日,立乾公司工人邱华江、邱茂超、银学财三人到龙海新华都工程工地拆卸施工升降机。4月3日上午9时许,立乾公司安排货车到龙海将拆下的施工升降机部件运回厦门。邱华江、邱茂超、银学财三人将施工升降机标准节装上货车,标准节分三排放置,每排两层标准节,车厢没有挡板,标准节用绳子固定。15时左右,货车司机黄俊林将施工升降机部件和邱华江、邱茂超、银学财三人运至立乾公司在后溪镇英村社区天马山脚下的堆场,黄俊林将施工升降机部件的固定绳解开后回驾驶室休息。16时左右,邱华江、邱茂超、银学财三人准备将部件从货车上卸下来,银学财负责操纵吊车,邱茂超站在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上准备挂钢丝绳,邱华江站在货车左侧。银学财操纵吊车的挂钩移动到货车上方,邱茂超伸手抓住吊钩上的钢丝绳,这时左侧两层标准节同时滑落,砸到了邱华江的头部。银学财拨打“120”电话。“120”急救车到现场后,将邱华江送往医院救治,于4月6日22时57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证据情况

  1.书证

  立乾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018年度培训计划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设备维修保养记录、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邱华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施工电梯装拆协议》、邱华江身份证、《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区安监局提供的《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询问通知书》各1份。

  2.证人证言

  立乾公司法人代表刘志强、施工升降机拆装班组长邱华桥、拆装工人邱茂超、拆装工人银学财的询问笔录各2份,货车司机黄俊林的询问笔录1份。

  3.勘验资料:现场检查记录1份。

  4.视听材料:现场相关照片4张。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证实上述经过。

  三、事故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标准节与货车接触面为圆管,圆管上有大量的黄油,标准节与货车平板的摩擦系数小,在运输过程中标准节松动错位,重心外移。邱华江、邱茂超、银学财三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卸货前未按公司操作规程要求对标准节堆放情况进行检查,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在卸货过程中,标准节发生滑落砸中未站在安全区域的邱华江头部致其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立乾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邱华江安全意识淡薄,在卸货前未按公司操作规程要求检查标准节堆放情况,未按公司操作规程要求站在货车装卸的安全区域,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邱华江对其死亡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鉴于邱华江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邱茂超、银学财二人未按公司装卸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卸货前认真检查标准节堆放情况。邱茂超、银学财对这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立乾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立乾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建议由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立乾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整改防范措施

  立乾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在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厦门立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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