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 >> 区司法局 >> 信息公开目录

文字: | |

索 引 号: XM03111-1010-2017-04794 文    号: 集司〔2017〕58号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7-12-01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摘    要: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7-12-01 阅读人数:

各科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用车安全和规范,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12296号)和《集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厦集管综2017〕33号)中关于公车改革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对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规范如下:

    一、我局的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在公车改革中按规定保留的、带有“司法”标志、使用警车编制的警用车辆,全局共有六辆。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区局综合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保障司法行政执法需要,确保执法执勤一线用车需要,严禁动用执法执勤用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动用车辆或私自出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和行政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用于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的应急保障。

执法执勤公务包括:

    (一)用于社区矫正监管、走访调查取证、执法文书流转、执行处罚、执法检查、工作督察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能相关的执法执勤公务

    (二)用于安置帮教监管、接收衔接、执法检查、工作督察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能相关的执法执勤公务;

    (三)用于人民调解案件办理及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执勤公务;

    (四)用于法律援助办案;

(五)用于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执法检查;

(六)参与我区范围内的打违促拆、执法文书送达、证据保全等综合执法工作

(七)其他经区编制部门核定的司法局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执法行为。

    四、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派车审批登记制度。凡因执法执勤工作需要用车,须事前向局综合科提出用车申请,由综合科填报派车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指派具体车辆。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无法及时办理派车手续的,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事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只能由核定的专人驾驶,驾驶员需证照齐全,凭派车单出车,驾驶警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警车管理的各项规定,文明驾驶警车,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行车。根据用车需求明确行驶路线,防止出现绕道办私事等违规现象

 

 

                             集美区司法局

                             2017年 12 月 1 日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