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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3120-1200-2018-00853 文    号: 厦集农〔2018〕104号
发布机构: 区农林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6-05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2018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摘    要: 二、使用疫苗种类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二)各区领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
主 题 词: 疫苗;反刍;疫病;经费;主管部门;兽医;防疫;畜禽;区农林水利局;记录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2018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18-06-05 阅读人数:

 

 

 

 

 

 

 

厦集农〔2018104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印发

2018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第二农场,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2018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2018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18年厦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201865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201865日印发

 

 

2018年集美区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春秋防达到8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非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农业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在630日前,对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镇(街)、第二农场应按照国家及我省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使用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要及时协调本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先打后补补助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和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第二农场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管理。镇(街)要按照我区有关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要求,切实落实疫苗逐级发放制度,认真做好疫苗的组织供应。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实行疫苗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镇(街)、第二农场要进一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推动禽流感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开展,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市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加强技术培训。区、镇(街)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区级兽医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乡镇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六)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区要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经营强制免疫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羊口蹄疫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小反刍兽疫疫苗各级分担经费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比例计算。

(二)各区领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牛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的配套经费按照疫苗招标价格和实际领取疫苗品种、数量及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比例进行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猪口蹄疫疫苗配套经费按《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结算。

(三)各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八、其他

各区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省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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