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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3120-1700-2018-00927 文    号: 厦集农〔2018〕135号
发布机构: 区农林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6-27
名    称: 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摘    要: 存有独立资金资产资源的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应参照所在行政村(居)的确认标准实施,即凡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自动确认为其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了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但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不迟于2018年 10月 31日 24点。原户口在本村的,因下列原因之一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户籍关系迁出本村的,可以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
主 题 词: 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厦门市集美;土地承包;户口;农村;资格;集体收益;村民

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8-06-27 阅读人数:

 

 

 

 

 

 


厦集农〔2018135

 


关于印发集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现将《集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厦门市集美区妇女联合会

                            2018627

  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2018627日印发


集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送审稿)

 

为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集美发展实际,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根据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依据《中共集美区委 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厦集委〔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村改居村(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集委办〔200745号),制定了《集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一、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范围

全区存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村改居社区及纳入村级统一核算的村(居)民小组。存有独立资金资产资源的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应参照所在行政村(居)的确认标准实施,即凡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自动确认为其所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被确认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确认为本组织成员。

原已实施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改居社区、村(居)民小组,可以不再重新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实际,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以户籍关系作为唯一的确认标准,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认成员身份的时点、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民主程序协商解决,确认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公平合理、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每一位村民都拥有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民主表决方式,非法剥夺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个人的基本权利。要防止两头占两头空村民不能同时确认为两个村(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各村(居)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基准日

为了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但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不迟于2018103124点。自基准日起,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固化管理。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一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或承包土地延包时,依法取得或保留承包土地的村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结婚后保留分配资格的妇女),其合法生育及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子女在本村入户的。

3.因婚姻关系依法登记为本村常住户口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或虽尚未将户口从原籍迁入本村,但已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的(须提供原籍地乡镇一级出具的已放弃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

4.赘婚到由女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现享受本村(居)集体福利的且户口已迁入本村(居)并尽村(居)义务的男方本人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且户口在本村(居)的子女。

5.出嫁女在嫁入方所在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或集体收益分配的(须由嫁入方所在地乡镇一级出具未参加土地承包或集体收益分配证明),且户口在本村的。

6.户口在本村(居)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本村生活,或者虽未在本村生活,但其新居住地未为她解决承包地或集体收入分配的(需提供新居住地乡镇一级出具的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证明)。

7.土地承包期内,因外出经商、务工、陪同子女上学等原因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但仍未迁出户口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特殊条件。原户口在本村的,因下列原因之一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户籍关系迁出本村的,可以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

2.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

3.在狱的服刑人员。

4.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确认成员身份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丧失或不予认定情形。下列人员无论户口登记地是否在本村,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编人员,指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任命或安置的在职干部,下同)。

3.服兵役人员转为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在编人员。

4.无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5.非因婚姻关系而在本村入户且其父母双方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6.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已在嫁入方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资格的人员。

7.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权或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五、村(居)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和程序

(一)人口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基本情况调查摸底,搜集、汇总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和意见。

(二)提出初步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

(三)广泛征询意见。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户代表会,宣讲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时点、基本条件和对特殊情形的规定。同时,要听取镇(街)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在村集体及其各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调整完善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村民和镇(街)反馈的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形成表决稿。
   
五)方案审核把关。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表决稿)报送镇(街)审查,镇(街)要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六)方案审议通过。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户代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成员身份确认方案须报镇(街)备案。

(七)成员资格调查摸底。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调查摸底,依据方案、对照标准逐一核对,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步调查结果,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

(八)成员资格核实确定。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步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对村民反馈的意见要逐人逐条调查核实,对有出入的进行调整,据以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核实结果清册,提交村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日。

六、成员登记备案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完成后,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张榜公示,并及时上报镇(街)和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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