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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3120-0803-2018-00978 文    号: 集水保登字〔2018〕9号
发布机构: 区农林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7-04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摘    要: 利郎(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515号,法定代表人:王聪星)你单位于2018年 7月 4日提出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水土保持法》第25条、《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14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意见》(厦水利〔2016〕81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同意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申请。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6.66万元,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主 题 词: 登记表;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水土保持;地块;利郎集美;街道;水土保持补偿费;备案申请;意见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时间: 2018-07-04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关于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集水保登字20189

 

利郎(厦门)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515号,法定代表人:王聪星)

你单位于201874日提出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水土保持法》第25条、《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第14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意见》(厦水利〔201681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同意利郎集美侨英街道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的备案申请,请你单位按照登记表告知事项和承诺意见抓好落实。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286号),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6.66万元,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201874

 

(联系人:郭文雄       联系电话:1369694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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