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3120-1700-2018-01060 | 文 号: 厦集农〔2018〕152号 |
发布机构: 区农林水利局 | 发文日期: 2018-07-19 |
名 称: 关于印发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摘 要: 4.检查验收牛蛙养殖场(户)在自行清退和拆除后,由镇(街)、场派人进行检查验收,建筑物等应拆除到与地面平,养殖场(户)内无牛蛙,对验收合格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退养验收表》,一式两份,镇(街)、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验收时间:年月日附件3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补助协议编号:甲方:镇(街、场)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和《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对集美区牛蛙养殖场实施养殖退养工作。附件4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退养补助明细表养殖场(户)名称:养殖业主姓名身份证号养殖场地址所属流域建成日期联系电话牛蛙养殖池硬池补助标准:95元/m3补助金额(元)容积:m3土池补助标准:15000元/亩。 | |
主 题 词: 牛蛙;补助;养殖场;集美;拆除;测量;建筑物;验收;遮阳;指导 |
时间: 2018-07-19 阅读人数:
厦集农〔2018〕152号
关于印发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第二农场,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第二农场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镇(街)、场牛蛙养殖退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19日
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 |
2018年7月19日印发 |
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
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集美区全区范围内开展牛蛙养殖退养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退养对象
集美区全部牛蛙养殖场(户)。
二、管理原则
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强化镇(街)、场责任落实,将本次牛蛙退养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镇(街)、场要结合各自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牛蛙养殖退养方案。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退养机构
各镇(街)、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人员负责退养工作。
(二)退养时间
全区牛蛙养殖退养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结束。
(三)退养办法
1.清点、测量
全区的牛蛙养殖场(户)均为退养对象。镇(街)、场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养殖场(户)的养殖建筑物测量登记,并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整个测量、清点工作需在2018年7月15日之前完成,所需费用纳入本次退养工作经费。同时对养殖场(户)退养前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登记表》,测量单位、镇(街)、场领导、工作人员和养殖场(户)签名、盖章(或手印),一式两份,镇(街)、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2.签订协议
清点、测量后,养殖场(户)业主与镇(街)、第二农场签订《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补助协议》,一式两份,镇(街)、第二农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将清点、测量结果、补助明细等分别在镇(街)、第二农场和所在村(居)上墙公示5天,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和做好举报投诉件的办理工作。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镇(街)、第二农场组织工作人员、测量单位、养殖场(户)业主进行重新核对,并再次进行公示。
3.自行清退和拆除
经签订协议后,牛蛙养殖场(户)自行清退所有牛蛙,拆除全部砖结构和其他结构的蛙池、管理房、仓库等建筑物(含平均层高4.5米以下钢架结构建筑物)及设施。
4.检查验收
牛蛙养殖场(户)在自行清退和拆除后,由镇(街)、场派人进行检查验收,建筑物等应拆除到与地面平,养殖场(户)内无牛蛙,对验收合格现场进行拍照存档,填写《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退养验收表》,一式两份,镇(街)、场和养殖场(户)业主各一份。
(四)退养补助标准
1.牛蛙退养补助标准
牛蛙养殖池分为硬池和土池。
(1)蛙池补助。土池退养按不高于15000元/亩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包括牛蛙的补助);硬池以池底有硬化为标准,池壁深度以实际测量高度为准,超过1米按1米计算,补助标准不高于95元/立方米(包括牛蛙的补助);
(2)建筑物按照砖结构不高于35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遮阳棚为镀锌管支撑按不高于4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竹、木支撑按不高于3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遮阳棚面积按实际测量计算,超过蛙池面积1.2倍的按蛙池面积1.2倍计算;
(4)养殖场配套的蓄水池按不高于40元/立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5)硬池生产配套设备按上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高于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6)养殖场所属于租赁的,各镇(街)、第二农场应积极劝导房东拆除。若不愿意拆除的,则监督养殖户将牛蛙清退并拆除蛙池及相应生产配套设施设备,按实际拆除面积标准进行补助;
(7)在规定时间内,牛蛙养殖场(户)按要求主动完成退养工作,签订《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补助协议》,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退养补助费总额10%的奖励。
2.不予补助情况
(1)未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完成牛蛙退养的。
(2)在集美区牛蛙退养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牛蛙养殖场。
(3)已领取过生猪、家禽退养补助款的原猪舍、禽舍改为养殖牛蛙的不予补助,由各镇(街)、第二农场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将其清退。
(4)自集美区牛蛙退养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的养殖场。
(5)在已收储或正式征收地块上的牛蛙养殖场(户)不予补助,按属地原则由相关镇(街)、场通知地块业主,在镇(街)、农场指导、配合、登记造册下,由业主负责清退。
(五)补助奖励金申请与发放
由镇(街)、场经过清点、测量后,估算出经费,向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书面申请预拨经费,由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向区政府申请退养预拨经费。经验收合格的,各镇(街)、场按要求审核退养补助相关资料,及时一次性发放退养补助款及奖励金。工作结束后,镇(街)、第二农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向区政府审批结算,经批准后,作为决算依据。
(六)退养材料审核
镇(街)、场应对全部退养材料严格把关。退养结束镇(街)、场应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七)依法拆除工作
镇(街)、场在退养过程中,发现有养殖场存在违法建筑的,由镇(街)、场协调区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控制在补助、奖励经费总额的6%以内进行拨付。各镇(街)、场经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向区政府按实申请退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耗材、交通、临时用工补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区政府相关政策执行。测量费用按实申请,标准不得超过2元/平方米。
本次退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场可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聘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负责本次退养工作,聘请费用可从工作经费中支出,不足的由各镇(街)、场自行支付。
(二)职责分工
1.镇(街)、场负责组织实施退养的全面工作,解决退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2.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的查处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拨付退养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3.区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建筑,并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执法。
4.集美环保局负责与环保相关的执法工作。
附件1
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登记表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业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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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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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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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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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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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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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养殖池 |
硬池容积(m3)( ) |
土池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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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棚(㎡) |
镀锌管、水泥柱支撑( ) |
竹、木支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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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施 |
建筑物(㎡) |
蓄水池(m3)及生产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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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结构( ) |
其他结构( ) |
蓄水池(m3) |
生产配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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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面积: |
容积: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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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 (户)确认 |
本人确认养殖场上述情况属实,养殖场所有权与他人无争议。
养殖户(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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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 (居)确认 |
经办人(签名):
审核(签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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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场) 审核 |
时间: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需由养殖户核对确认签名;
2、本表1式3份,养殖户、行政村(居)、各镇(街、场)各1份;
3、本表为参考模版,各镇(街、场)可结合实际另行设置相应表格;
4、按牛蛙养殖场所属类型在()内打√;
附件2
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退养验收表
养殖场(户)名称: 编号:
养殖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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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镇(街、场)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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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池(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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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池(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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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棚(m2) |
镀锌管支撑( ) |
竹、木支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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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
拆除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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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结构 |
其他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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蛙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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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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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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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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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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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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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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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场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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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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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1式2份,养殖户、各镇(街)、场各1份;
2、本表为参考模版,各镇(街)、场可结合实际另行设置相应表格;
3、附上验收照片。
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
附件3
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补助协议
编号:
甲方: 镇(街、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和《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对集美区牛蛙养殖场实施养殖退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主动退养,自行清退所有牛蛙,自行拆除养殖场所及设施。
其中牛蛙养殖池:硬池容积 m3,土池面积 ㎡;遮阳棚:镀锌管、水泥柱支撑 ㎡,竹、木支撑
㎡;建筑物属于 结构,面积为 ㎡,蓄水池为 结构,容积为 m3(详见牛蛙养殖场退养补助费用明细表、测绘图纸)。
2、甲方根据《集美区牛蛙养殖退养指导意见》的补助标准,给予牛蛙养殖池,遮阳棚,建筑物、蓄水池、生产配套设备拆除补助费合计人民币 元;按时退养补助奖励费合计人民币 元;合计总补助金额人民币 元。
3、乙方未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清退所有牛蛙并彻底拆除需拆除的养殖场所和设施的,甲方将强制清退和拆除,并不给予任何补助。
4、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养殖场所及设施拆除的,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为牛蛙应全部清退且需要拆除的养殖场建筑物及设施全部拆除。经拆除验收合格的,镇(街)、场要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5、乙方不得再从事牛蛙违规养殖。一经发现,甲方将对违规牛蛙养殖场予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同时有权收回已发放拆除补助费。
6、本协议自签订时起生效。一式2份,甲方1份,乙方1份。
甲方(盖章):
镇(街、场)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退养补助明细表
养殖场(户)名称:
养殖业主姓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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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
所属流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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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日期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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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蛙 养 殖 池 |
硬池 |
补助标准:95元/m3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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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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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池 |
补助标准:15000元/亩(1亩≈667㎡)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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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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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棚(㎡) |
镀锌管、水泥柱支撑:40元/㎡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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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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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支撑:30元/㎡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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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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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设 施 |
构筑物、建筑物(㎡) |
砖结构( ) |
其他结构( )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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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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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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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蓄水池( ) |
生产配套设备( ) |
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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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 m3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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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 m3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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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所及设施拆除补助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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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退养补助奖励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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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养殖退养 总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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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确认 |
养殖户(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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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场)审核 |
时间: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1式2份,养殖户、各镇(街)、场各1份;
2、按牛蛙养殖场所属类型在()内打√
3、本表为参考模版,各镇(街、场)可结合实际另行设置相应表格。
附件5
集美区牛蛙养殖场(户)测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价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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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牛蛙养殖池 |
95元/ m3 |
1、每口池深度按实际测量为准,超过1米的按1米计算。 2、镇(街)、场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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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遮阳棚 |
镀锌管、水泥柱支撑 |
40元/㎡ |
1、遮阳棚面积按实际测量计算,超过蛙池面积1.2倍的按照蛙池的1.2倍计算。 2、镇(街)、场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
竹、木支撑 |
30元/㎡ |
1、遮阳棚面积按实际测量计算,超过蛙池面积1.2倍的按照蛙池的1.2倍计算。 2、镇(街)、场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
||
3 |
建筑物及其他 |
按照《集美区牛蛙退养指导意见》的补助标准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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