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 >> 区商务局 >> 信息公开目录

文字: | |

索 引 号: XM03131-2500-2018-00689 文    号: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5-21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专项权责清单(2018年)
摘    要: 序号权责事项子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备注1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备案。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公共服务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综合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主 题 词: 事项;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准予备案;行政审批;外商;期限;受理;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专项权责清单(2018年)

时间: 2018-05-21 阅读人数: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

公共服务 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综合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 
3.在受理、备案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8.擅自收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