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镇(街) >> 灌口镇 >> 信息公开目录

文字: | |

索 引 号: XM03901-1200-2018-01068 文    号: 灌政【2018】198号
发布机构: 灌口镇 发文日期: 2018-07-18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口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摘    要: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主 题 词: 突发事件;预案;应急;调查;水产品;流行病学;处置;中毒;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口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18-07-18 阅读人数:

  各村(居)、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提高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我镇特修订《灌口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灌口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类农(水)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牧业产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水产品仅指来源于池塘养殖的初级水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农(水)产品。

  二、工作原则

  灌口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在镇政府和上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三、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水)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1级、Ⅱ级,Ⅲl级、Ⅳ级。

  四、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五、信息管理

  (一)接报

  1.接报途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并公布食品安全24小时报告电话(电话:6068311,传真:6068340、6688315)和我镇设置并公布食品安全24小时报告电话(电话:6382900)接报本辖区内各组织或个人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信息。应急值班人员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按程序进行报告。

  2.接报要求

  (1)接报人应询问报告人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中毒及死亡人数、可疑餐次及用餐地点、可疑食品及进食人数、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病人情况以及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详细登记。同时应指导报告人积极抢救病人,保护中毒现场,保存可疑食物及患者排泄物(呕吐物、大、小便及洗胃液等)。

  (2)接报人受理接报后,应再次向事发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防止虚假报告。

  (3)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具体情况,即时对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相应流转。

  (二)信息流转

  我镇应急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或事件信息后,应对事故或事件情况进行甄别,并按照其不同级别,进行相应报告。

  (三)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应包括发生事故或事件的信息来源(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危害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中毒及死亡人数、简要经过)、事故或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可能原因)、已采取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面临的问题等内容。

  确实难以按时限报送初次报告的,应先电话报告,并在续报中说明原因。

  (2)进程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情况有重大变化及调查进展时,随时提交进程报告。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或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性质、事故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Ⅲ级及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终结报告

  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时,我镇应急值班人员应及时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控制事态发展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版)》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有针对性的采集样品,并立即送交检验。在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责任单位对被污染的场所、设备、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隐患。

  2.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在2015年10月1日前,责令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在2015年10月1日后,责令责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怀疑外来污染物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时,应同时调查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

  4.若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同时供应其他单位和人员,应立即调查食品来源,追踪全部食品供货范围内有无食物中毒病人。

  5.调查中发现可疑传染病的,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中发现可疑投毒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可疑中毒食品来自辖区以外单位的,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二)协助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可能需要协助采样的物品包括剩余的可疑食物、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盛放或接触过食物的容器、工具(如刀、墩、案板、水池、盆、筐、抹布等)、设备、物体表面等。

  在协助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后,保持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联系,及时取得检验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现场监督检查和卫生学调查

  重点对可疑食品加工的场所、设备、工具、厨房及其加工过程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环境等,初步分析判断引起事件或事故的主要污染环节和事故原因。

  1.调查食品原料的来源、质量、索证索票状况。查询事故相关经营单位以往的不良记录,并向当地农业、卫生等部门了解食物供应的异常情况。

  2.了解病人发病前24~48小时各餐次的就餐地点以及进食食物的种类。调查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包括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

  3.检查食品加工至食用前的整个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尤其应注意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使用的用品用具情况、食品运输情况、生熟分开情况、洗刷消毒情况、剩饭菜的保存处理情况、留样情况等。尤其应注意是否出现停水、停电、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食品原料包装有无破损情况,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测量储存场所内的温度,调查食品配方中是否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是否使用高风险配料等。

  4.调查涉事单位的厨师、分餐人员、熟食间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并采取分开询问,相互印证的方法,详细调查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分餐等过程。

  5.调查涉事单位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以及销售人员。主要问清下列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来源、数量及采购时间、索证验收情况、可疑食品及原料的去向或使用情况、可疑食品的销售金额及发票情况。

  6.调查接触可疑中毒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培训情况及卫生习惯等。尤其注意是否有发热、腹泻、皮肤病或化脓性伤口等症状。

  7.调查是否按规定申报大型婚宴、旅游团餐等大型群体聚餐。

  (四)调查取证工作要求

  1.对监督检查情况应依据法定程序,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并依法进行录音、拍摄取证,收集票据等相关证据。

  2.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后,监管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认真审查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正。

  七、后期处置

  (一)结果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处置结束后,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的我镇现场应急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科提交结果报告。报告包括报送单位、报送事件、事件经过、事件原因、控制措施、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行政处罚

  我镇在事故或事件调查结束后,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对本辖区涉事单位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调查中发现责任人构成犯罪的或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置。

  (三)监督整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指导涉事单位分析事故或事件发生原因,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或事件再次发生,并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四)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查明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 收藏 ][ 打印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