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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M03902-1200-2018-00754 文    号: 溪府〔2018〕115号
发布机构: 后溪镇 发文日期: 2018-05-09
名    称: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摘    要: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主 题 词: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时间: 2018-05-09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上等级的灾难。

  (2)镇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镇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三)预案体系

  本预案系《后溪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镇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村(居)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1.领导小组。后溪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后溪派出所所长担任,组员由镇政府相关领导和各办主任、安监站站长、后溪行政执法中队队长和厦门北站行政执法中队队长、后溪交警中队队长、后溪卫生院院长、厦门北站铁路派出所所长、灌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各村(居)和农场书记等组成。

  2.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挥机构设在党政办(0592-6261167),安监站配合,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镇政府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镇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1)镇党政办:负责事故的信息汇总、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2)派出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等;协调交通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3)镇卫计办:配合后溪卫生院组织、协调事故受伤和中毒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统计收治人员情况。

  (4)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协调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者善后等工作。

  (5)镇经济办:配合区经信局保障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

  (6)镇燃管站:配合区燃管中心对燃气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7)镇专职消防队:配合集美消防大队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组织与实施,包括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搜救、救援结束后的洗消等工作。

  (8)后溪交警中队: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运输工作。

  (9)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事故引发流域环境灾害的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

  (10)镇环保站:配合集美环保分局开展陆域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配合环保分局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1)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建议、防范措施等。

  4.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同时向后溪镇政府报告。

  第三章  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

  1.监测与预警

  (1)镇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领域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后溪镇安监站报告。

  (3)后溪镇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0592-6260001),接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

  (4)镇政府应制定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各单位应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使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镇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

  2.预警与应急准备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镇政府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安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告区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四章  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附件)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Ⅲ、IV级响应,按《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镇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当事故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协调支援。

  2.应急响应程序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镇政府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镇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3.现场处置措施

  (1)指挥和协调

  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2)医疗卫生救助

  后溪卫生院做为常备救助力量。超出救助能力,报请区政府协调救助。

  (3)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①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③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④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①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②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③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④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5)应急终止

  由领导小组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第五章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镇政府配合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所处村(居)、场做好相关具体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镇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镇安委办负责完成,抄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必要时,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1)技术保障

  镇安委会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队伍保障

  ①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各村(居)微型消防站;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救援队,作为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力量。

  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物资保障

  ①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②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5)通信与信息保障

  ①镇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全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②镇安委会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宣传、培训与演练

  ①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②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③镇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镇安委会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镇(街)、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改进。

  第七章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党委、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人事变动,调整到新职位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2.责任追究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附件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通信事故。

  (8)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造成全市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繁忙干线铁路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其它线路铁路行车中断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城市供水、供气等事故。

  (6)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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